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自建房安全专棋牌游戏- 棋牌游戏平台- APP下载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6-01-31棋牌游戏,棋牌游戏平台,棋牌游戏APP下载
实施分类整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整治的原则。对不具备合法手续、存在违规加层背包、擅自拆改主体结构等违规改扩建行为的经营性自建房,应责令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通过安全鉴定确认安全状况,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应采取拆除或者加固处理等措施消除隐患。对年代久远的房屋,要通过安全鉴定确认安全状况,如不满足安全要求,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应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建加层、擅自变动主体结构、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依托乡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进一步充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力量,明确自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专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从事鉴定的机构应对出具的鉴定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1),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委,由县住房城乡建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人,并将负责人名单报县安委会,同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统筹调度,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彻底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要按照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市住房城乡建委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等管理要求,推进信息录入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链条监管机制,负责指导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违法建设执法查处工作;县应急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和办公住宿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负有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县教委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丧葬、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县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农村建新房未拆旧房处置有关工作;县商务委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文化旅游委负责指导用作文化旅游设施、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置条件;县林业局负责国有林场等职责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本行业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开展本行业自建房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一)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全面自查。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宣传发动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自查。应查清有无专业设计施工,有无擅自加层背包,有无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有无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增加使用荷载,有无房屋沉降、开裂、变形等房屋结构安全风险,确定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应查清经营许可、房屋建设等合法合规性。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填写《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表》,并签字确认。对故意瞒报、谎报自建房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或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乡镇(街道)初步排查。乡镇(街道)应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在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全面自查的基础上,使用“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逐栋开展针对性技术排查并摄录房屋外观影响资料,逐栋明确初步排查结论,逐栋建立经营性自建房自查、排查档案。凡是存在擅自加层背包、擅自改变主体结构、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增加使用荷载行为的,3层及以上自建房屋、经营性自建房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的,均应列为初步排查出的存在隐患房屋。乡镇(街道)应及时、分批、分类将初步排查结果报送县住房城乡建委和行业主管部门。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同步开展安全检查。负责监管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各自领域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隐患排查结果进行核查和安全检查,核实并摸清底数,同时重点对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进行安全检查,对自建房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进行核查,安全检查应逐栋形成安全记录,建立本行业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台账。对未获得相关手续违规经营的应立即责令改正、停止营业,依法依规查处。发现自建房未获得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应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已开展安全鉴定的,应收集并核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真实性。行业安全检查结果应及时抄送乡镇(街道)和县住房城乡建委。
1.要全数核查初步确定为有隐患的房屋,进一步确定房屋安全隐患。应对产权人或使用人自查确定的隐患房屋,乡镇(街道)通过初步排查确定的隐患房屋,行业主管部门抄送的结构安全性隐患房屋,依据《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开展核查,逐栋形成《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报告》并明确房屋安全隐患结论和处置建议。对核查结论为有安全隐患房屋的,应列入《经营性自建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隐患排查处置整治管理台账》,对核查结论为无安全隐患房屋的,应及时销号。核查结果应报送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乡镇(街道)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安全鉴定。对在核查和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县住房城乡建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乡镇(街道),向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下达隐患通知书,并告知和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立即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进一步确定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开展调查、检测、结构分析验算等安全鉴定工作,并依据标准规定,出具明确的房屋安全性鉴定结论、处理要求、处理措施建议,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经营、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等措施。鉴定机构发现影响房屋整体安全使用或整体承载的,应在24小时内将鉴定报告报送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均应上传至重庆市“智慧房安”管理平台。
1.隐患处置阶段,对排查核查中发现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各乡镇(街道)要果断停止经营使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排查发现存在违法建设、违规审批、违规经营问题的经营性自建房,相关部门应责令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停止经营。对安全鉴定为安全性不符合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的Dsu级房屋,县住房城乡建委应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及其处置建议,立即确定停止经营使用的处置措施,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责令产权人或使用人停止经营使用。对安全鉴定为部分承重结构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Csu级房屋,县住房城乡建委应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及其处置建议,分类确定观察使用、限制用途、暂停使用(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使用)的处置措施,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责令产权人或使用人落实处置责任。对因地质灾害隐患影响到房屋安全的,县住房城乡建委应依据鉴定报告结论及其处置建议,确定采取停止使用避让搬迁、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处置措施,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责令产权人或使用人停止经营使用、落实处置责任。对排查核查、鉴定中发现的一般性隐患,县住房城乡建委要确定立查立改的措施,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责令产权人或使用人落实处置责任。
2.隐患整治阶段。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开展隐患处置的同时,应委托专业机构提供除险加固、修缮、局部拆除、整体拆除等技术文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隐患整治方案。县住房城乡建委对产权人或使用人整治工作予以指导,建立完善隐患处置整治台账,将隐患房屋处置整治信息及时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应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按处置整治方案实施,处置一栋、整治一栋、销号一栋,确保处置、整治做实落地,并将隐患房屋处置、整治结果及时抄送县住房城乡建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严格斗硬奖惩。县纪委监委、县委督查办、县政府督查室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督查督办,并将督查检查情况纳入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年终考核结果。对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对整治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重大安全隐患悬而不决,逾期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县住房城乡建委要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执法检查,规范安全鉴定行业秩序,对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